2023年《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出台,对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提出明确部署和要求。襄州区检察院深入贯彻上级要求,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增强大局意识,推动环境资源领域轻罪案件从“治罪”向“治理”转变,通过社会公益服务、恢复性司法实践等举措,以优化轻罪治理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工作。
优化社会公益服务,
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
“感觉为保护家乡母亲河出了一分力,既保护了生态环境,也对融入社会更有信心了。”
“在巡山过程中,我认识到了森林防火的必要性,也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悔恨。”
在公益服务中,张某某在襄州区张家集镇滚河沿岸开展禁渔巡河、普法宣传等活动,罗某某在南漳县九集镇尤岗村进行巡山,防范山火隐患,宣传防火知识……这是襄州区检察院以社会公益服务形式推进流域治理、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社会公益服务机制功能价值的生动实践。
∆罗某某在进行巡山防火公益服务
近年来,襄州区检察院持续探索创新社会公益服务机制,不断丰富社会公益服务领域、类型,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建议犯罪嫌疑人到案发地、居住地等自愿开展巡山巡河等志愿服务活动,并结合具体案情、悔罪态度、社会公益服务情况对其进行处理,在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惩戒效果和教育效果的同时,也让嫌疑人现身说法,对当地居民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公益服务助力办好流域综合治理这一“省之要事”。
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
维护流域生态平衡
襄州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恢复性司法实践,通过替代恢复等形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近两年共督促相关责任人植树造林10余亩、增殖放流4万余尾,在办案中评判犯罪嫌疑人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意愿和效果,并引入第三方评价和监督,在惩治犯罪的基础上着眼于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促进环境资源修复工作落到实处。
“这里原来是非法采矿遗留的露天矿坑,东西长约120米,南北宽15米至55米,现在已经被填平,补植的600余株树苗也长势喜人。”在襄州区峪山镇泉眼村一处原案发地,检察官介绍道。
2023年5月12日,潘某某因非法采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退缴违法所得14.7万元,并处罚金五万元。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潘某某还需承担矿坑填补、植树造林等生态修复责任。
为及时推进汉江流域生态治理,检察机关联合环保局等部门走访采矿现场评估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制定矿坑修复方案并督促潘某某进行补植复绿。经权威部门检查验收,原矿坑填土后与山路路面平齐,地貌得到基本恢复,栽植的500余株杨树苗、100余株松树苗也基本达到生态恢复预期效果。
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
探索“刑事+公益诉讼”模式
∆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公开宣判
“我愿意认罪认罚,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2023年4月3日,襄州区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吴某悔恨地说道。吴某等人因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不等,并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4万余元。
襄州区检察院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探索“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模式,为保护公共利益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一方面加强内部协作,延伸监督触角。通过畅通跨部门线索移送机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并及时向案管、公益诉讼部门移送,实现线索从少到多,覆盖面从窄到宽的转变,在耕地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等多个领域均有突破性进展。
另一方面,打破专业壁垒,实行环资领域刑事案件逐案研判制度,开展同堂培训、专题调研、类案研讨、联席会商20余次,进一步凝聚共识,强化治理,共同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搜集和出庭应诉工作。近年来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涉及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盗伐林木等案件,凝聚起轻罪治理现代化助推流域治理的整体合力。
加强“两法”衔接与配合,
凝聚流域治理合力
∆2023年6月19日,襄州区检察院邀请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等到唐白河浩然广场段进行增殖放流。
襄州区水域面积较多,渔业资源丰富,辖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有发生。针对部分垂钓者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良好的情形,检察机关与农业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指导开展增殖放流4万余尾。
“为确保增殖放流活动合规顺利进行,我们向区农业农村局确认了水产苗种繁育资质单位、增殖放流地点、鱼苗品种及规格要求等问题,并邀请渔政执法工作人员到场指导。”检察官说。
∆2023年9月21日,检察机关与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门进行非法采砂联合巡查。
近年来,襄州区检察院强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通过开展联合巡查、定期座谈会商等方式畅通信息共享和办案协作,2023年行政机关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登记录入行政处罚信息900余条;积极发挥行政机关专业优势,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生态修复验收、跟进监督等事项加强履职配合,协力促进生态恢复工作。
同时积极推进溯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流域治理薄弱环节制发检察建议,协调督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广泛凝聚共识,推动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升级。
来源 | 襄州区检察院
编辑 | 王济荣
审核 | 韩彬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