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江苏无锡
一车主在上高速时插队未果
上高速后对阻拦他的车辆进行报复,
多次将对方逼停。
前车踩刹车逼停后车的瞬间(现场视频截图)
事发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一车主在驾驶一辆红色汽车排队上高速时,因车辆较多行驶缓慢。过程中,一辆黑色汽车多次尝试插队未果。上高速后,黑车车主快速超车到前方,先后两次将红车逼停,后在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又在高速中间急刹再次逼停红车,最终将红车逼停在应急车道上。
视频发布者表示,因为不让对方插队,就被其逼停3次,第三次逼停时,他的车速约100公里每小时。事发后,他已经报了警,无锡交警也已经跟他取得了联系,他已将证据视频提供给警方。
严重影响其他车辆安全行驶
涉事车主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接报后,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10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臧某宏(男,25岁)查获。
警方通报中提到,臧某宏驾驶小型客车进入沪宜高速陆区收费站时插队未果,后在高速公路上多次采取紧急刹车、连续变道等方式别停他人车辆,严重影响其他车辆安全行驶。
目前,臧某宏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路怒症要不得
有人被行政拘留,有人被判刑
随着这些年我国汽车数量的逐年递增,越来越多的人也出现了路怒的问题。
新闻上时常能看到,由于行驶途中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某些行为引起自身路怒症的发作,进而导致的口角、动粗以及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有人被行政拘留,更有甚者还获刑,或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2020年9月21日,北京一段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引发众多关注。视频显示,一车黑色轿车在马路上行驶过程中频繁踩刹车别车,并将咖啡泼向后面一辆白车的挡风玻璃。此后,涉事车辆司机苏某称已联络后车表示道歉,愿意赔偿损失,承担一切后果。9月22日晚,“平安北京”发布通报,泼咖啡的车主苏某已被刑事拘留。对双方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白色车辆司机车窗被泼咖啡视线受阻
2021年5月15日15时许,一“闪送”摩托车骑手斑马线前礼让行人,结果致后方轿车司机不满,轿车司机超车后恶意别车,两人发生争执报警。在核查中,交警发现小轿车使用的竟是伪造号牌!目前,小轿车驾驶员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驾驶证12分,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其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也将面临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19年6月2日11时许,韩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一弯道处时,因何某驾驶的货车占道超车,导致两车险些相撞。韩某遂加速超车并近距离变道以吓唬对方。何某见状便右打方向避让轿车,最终撞上路边防护栏,导致车头、防护栏严重受损,货车副驾驶搭乘人员李某头部受伤,李某怀中婴儿李小某通过破碎的前挡风玻璃摔出至公路外侧陡崖致使多处擦伤。经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韩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审查起诉期间,韩某已对被损坏车辆、公路防护栏及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8月6日上午,忠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7月,北京房山2名驾驶人开车斗气,互相追逐,结果两车发生接触后失控撞向路边公交站台,造成5人死亡。法院认定2名驾驶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驾驶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驾驶人宋某有期徒刑8年。
如果因“路怒”与他人发生了肢体冲突,轻者导致身体受伤,遭受经济损失,重者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损财物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路怒”车主被判定应负事故责任,那么要按照比例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事故导致了严重的伤亡情况,那么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更严重者,如果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可能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要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
坚决向“路怒症”说“不”,
切实做到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不强行变道、不开斗气车、礼让斑马线,
争做文明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