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退款的法律咨询,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

粉丝【有理想的民工】提问:

3月23日首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1.当时宣传是准现房,口头承诺是10月份交房,但是至今都没有动工,也迟迟不网签合同。

2.小区分东区和西区,中间有条马路,东区至今没有预售证。

3.交首付款之后,只开了一张收据,是否应当开具发票?

请问律师,如果我想退款,能否走法律途径?


【律师回复】:

发票的问题比较简单,先回答你关于发票的问题,然后在分析退款的问题。

首付款发票应当开具,如果开发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开具的,你可以去税务局举报。不过不开首付款发票,不能导致合同解除,因为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不开发票不是退款的法律依据。

如果你想退款,前提应当是合同无效或者可解除。

在你描述的情况里,可能导致退款的前提有如下几个:

一、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退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但是要注意一点,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开发商延迟交房,视为开发商违约,合同可解除,解除后开发商退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买卖房屋,你是属于消费者,所以你维权的方式可以向考虑向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也可以考虑直接法院起诉。律师提醒你,在已经出现纠纷的情况下,注意保留证据,因为证据是你后期维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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