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认定

【案情介绍】

小张于2010年9月末应聘至万诚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前台登记管理。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形式为半天班,上午8点30分至12点30分(四个小时)或下午12点30分至17点(四个半小时),即周一从上午8点30分上到12点30分,周二从下午12点30分上到17点,依次类推。劳动报酬按月结算。从2015年1月起保安公司在未向小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便不再发放工资。后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工资,保安公司以小张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辩解。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的薪酬结算周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不能被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故应当向小张支付工资。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认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小张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形式为半天班,上午8点30分至12点30分(四个小时)或下午12点30分至17点(四个半小时),符合出勤小时的规定,但非全日制用工还要求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本案中,万诚保安公司按月向小张支付劳动报酬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故最终未被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建议】

用人单位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时候,需要严格注意员工的出勤小时数以及员工的薪酬结算周期,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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