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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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会不会支持?

以案说法

苏某今年四十五岁,由于文化水平不高且年纪也有点大了,很多企业都不愿意招用他,无奈之下,苏某只好去做一名环卫工人,负责打扫周边的街道。一到夏天,天气就十分炎热,苏某每天都不得不在烈日下工作。时间长了,苏某也有点吃不消了。

苏某这个人,有一个爱好,喜欢下象棋。一个周末,苏某跟几个老朋友跑到公园下象棋。几个人一边玩一边聊天,聊着聊着,就说到工作上去了。苏某吐槽道,这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我在烈日下工作,单位应该给我发高温津贴的,但单位就是没发,甚至连一杯清凉茶都没有,心凉啊。在场的一个朋友听后,忙说道,这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单位没有给你发高温津贴,你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顺便让单位给你经济补偿。苏某一听,好像有点道理。

请问,这个朋友说得对吗?

鑫涌律师提醒

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的意见比较统一,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核心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有过错,且该等过错,只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职之程度为准,轻微过错不在其内。显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有过错,但该过错的严重程度不足以导致劳动者辞职。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法定的救济途径,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诉讼。

实际上,部分地区的审判指导意见亦有明确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再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第92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如果苏某确实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的,那么苏某只能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而不能以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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