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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宣城中院民一庭法官利用周末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当面协商,成功调解一起山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三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签订《山地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租赁年限为24年,杨某某支付了前12年租金,并预付后期部分租金。2022年初,因租赁土地种植的苗木售卖运输不畅,杨某某认为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但未获三原告同意。三原告以杨某某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但杨某某应给付三原告2022年至2030年的租金。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顶着高温陪同双方当事人到山场现场查看,深入了解案情,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在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利用休息日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院当面协商,从法、理、情多方面耐心调解,最终引导双方就提前解除合同及合同解除后的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矛盾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