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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阿勒泰地区青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王某因手头困难向原告加某借钱,原告加某正巧手头拮据,但又碍于朋友面子,便通过其持有的信用卡信贷,后向被告出借5万元。被告王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因银行一直在滚动计算利息,原告加某便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立即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181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加某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现转借于王某,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利息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加某偿还借款26000元。
(通讯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