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事关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且国家已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但仍有人心存侥幸
近日,永胜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成功侦破2起非法狩猎案,有力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贺某、谷某使用带有红外线瞄准镜的长杆弹弓在涛源镇打鸟,被当地派出所查获。经查,贺某、谷某共捕获鸟类11只,其中7只为山斑鸠,价值2100元;1只为灰背伯劳,价值300元;2只为黑头奇鹛,价值600元;1只为白颊噪鹛,价值300元,以上鸟类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2023年10月,陈某携带气枪,邀约朋友到大安乡山林中打鸟,被当地派出所查获。经查,陈某共捕获鸟类10只,涉案的10只鸟类均为山斑鸠,价值3000元。
2024年1月,经相关部门认定:贺某、谷某、陈某打鸟的行为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涉嫌非法狩猎,目前三名嫌疑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自2023年以来,永胜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结合公安部打击跨境野生动植物犯罪“雷霆2023”国际联合行动、云南省“清风行动”,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宣传,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守野生动物保护红线,坚定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相关法条
01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3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持续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了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请广大群众拒绝捕杀、购买、食用野生动物,若发现相关线索,请及时向警方举报,切勿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