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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孙畅
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王雪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定金1万元,被告称案涉金额并未支付至其账户中,不应承担返还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
原告王某欲购买被告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并支付定金1万元,原告交付尾款时因被告原因导致交款未成功,双方签订《解约协议》,约定被告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1万元,原告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被告房地产公司并未加盖公章。后因被告未按约定返还款项,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依据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刘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法官对到庭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经调解后,刘某向原告返还1万元,该案以撤诉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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