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兴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查处一起养殖保险诈骗案件。
5月21日兴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大地保险兴海支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兴海县辖区某牧民冒名顶替“移花接木”骗取保险金。
经查,2022年4月9日,兴海县辖区牧民扎某某寄养在其嫂子松某某家的一头母牦牛死了,因扎某某对自家的牛购买了养殖保险,扎某某及妻子头某某与嫂子松某某到现场后,三人对该牛的尸体进行了拍照,后扎某某将该照片发给保险公司后,得到理赔款2000元。松某某又将自己拍的照片发给其女儿先某某,因先某某家的牛买了养殖保险,松某某让先某某以自家的牦牛死亡为由,报取保险理赔款,先某某与丈夫努某商量后将该死牛照片发给保险公司,得到理赔款2000元。
松某某,先某某,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理赔。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兴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松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决定、给予先某某、努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追缴理赔款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来源:海南州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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