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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邹鲁融媒收集编辑:邹鲁融媒
广大畜禽养殖场(户):
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有关文件要求,自2020年9月开始将所有病死畜禽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范围。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及总体要求
出现病死畜禽后,应立即告知各镇畜牧兽医部门,在各镇兽医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原则上要求由无害化处理厂集中收集处理;个别情况在各镇兽医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农业部处置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准出现宰杀、销售、乱丢乱弃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
二、不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危害
一是给养殖业带来危害:病死畜禽携带一定数量的病原体,不按规定将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很有可能会传播动物疫病,引起大规模的畜禽发病甚至死亡,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二是造成环境污染:如果将病死畜禽随意丢弃在自然环境中,极易污染空气和水源等,给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带来隐患;三是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风险:如果不及时将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很可能被不法分子加工、贩卖,最终流向餐桌,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不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殷切希望广大畜禽养殖场(户)自觉守法经营,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提升饲养管理水平,依法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应向各镇畜牧兽医部门举报,或向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动物卫生防疫科举报(电话:525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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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邹城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