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骗走九旬爷爷房产,嘴上说租借却忽悠爷爷办过户

都说养儿防老,老人们看着儿女成家,子孙满堂,本应该是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可现实中,却有老人被自己的孙子“坑了”,连自己的房子都“没了”。

案情简介

90多岁的朱老伯有六个子女,平常由子女轮流照顾。某天,孙子朱某龙称要结婚,想租赁爷爷朱老伯名下位于白云区某街的房屋居住,爷爷朱老伯同意了。

随后,孙子朱某龙带爷爷朱老伯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由爷爷朱老伯向孙子朱某龙出售涉案房屋,59.97平方米,房价款为21000元。双方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孙子朱某龙名下。

后儿子朱某甲、女儿朱某乙问起,朱老伯说回想起与朱某龙一起去过房产交易中心,但不清楚去干什么,只是按要求对着摄像头点头、摇头,以为是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经多方查证,朱老伯才得知当日双方办理的并非房屋租赁手续,而是房屋转让手续,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回朱老伯名下。

原告朱老伯诉称:我平时看书、读报、写字必须佩戴老花眼镜,但当时在房产交易中心签署文件时均未佩戴眼镜,也没有戴助听器,我并不清楚签署了什么文件。

孙子朱某龙告诉我是去办理房屋租赁合同,他利用了我的信任及我存在视力、听力及语言沟通障碍,在违背我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

被告朱某龙辩称:我与爷爷朱老伯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现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法定可撤销情形。

从形式上看,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无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实质性约定,签订合同后,我也没有支付房款,爷爷朱老伯也从未提出任何主张,该行为明显不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特征,更不符合买卖的实质构成要件。

事实上,朱老伯与我是爷孙关系,他曾多次表示要把涉案房屋赠与给我,双方在办理交易过户过程中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仅为实现交易过户之便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无就合同所约定的房款进行交割,即原告实际上属于把房屋无偿赠与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某龙与原告朱老伯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予以撤销;

二、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朱某龙协助原告朱老伯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朱老伯名下。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朱老伯诉请撤销其与朱某龙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主张朱某龙系利用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情形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经查,朱老伯为独居老人,年纪老迈生活需要子女照料,判断能力缺乏。朱老伯陈述朱某龙利用与朱老伯爷孙关系,以办理租赁房屋手续为由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朱某龙抗辩称朱老伯是将涉案房屋赠与朱某龙,朱老伯不予确认,对此朱某龙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朱老伯由其子女轮流照顾,涉案房屋作为朱老伯财产,赠与其孙子,不与子女商量或协同办理,显然不符合常理。根据房产交易中心的录像显示,朱老伯反应缓慢,对所签名内容并不清楚。

朱老伯在缺乏判断能力情形下与朱某龙办理过户,朱老伯回家后报警称只是同意借不是转让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情形,朱老伯作为受害人现诉请要求撤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变更产权登记至朱老伯名下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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