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罚!

今年进入6月份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每一次安全事故都是因为安全意识薄弱,防范意识淡薄,不注意细节造成的。但正是这一点点的疏忽,最终酿成大错。很多事故的发生往往都是由于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三违”责任事故,同时也暴露出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要求不严,落实不到位”的严重问题,尤其是一些习惯性违章行为是事故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

为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高新区应急管理分局继续深入开展反“三违”行动,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消除事故隐患。541d6faf35dfdd4573819241483fd42.png

6月22日,执法人员在中海国际社区金街东侧出口旁一吊装作业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进一步检查中发现,该施工单位并未向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施工单位立案查处,拟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四千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生产过程中,很多企业为了压缩生产成本,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往往不按照规定发放、佩戴防护用品,导致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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