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说·快评丨彭健:生前预嘱——我不怕死,但我怕疼

这是一项重大突破,也是全国首创。

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在“临终决定权”上,修订稿做出了大胆突破,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要求,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央视早前一则关于生前预嘱的报道,曾提到了两个案例:一位男性因为身患晚期胃癌在北京301医院住院,他最痛苦的事情就是插胃管,从鼻腔里插进去,再从嗓子通到胃里,一插就是一年。另外一位是黑龙江省虎林县第一人民医院的护士长,因为查出肺癌,半年的6次化疗给她的身体造成创伤和难以承受的痛苦⋯⋯

巴金先生最后的6年时光,都是在医院度过的,先是气管切开,后来只能靠鼻饲和呼吸机维持生命。周围的人对他说,每一个爱他的人都希望他活着,巴金不得不强打精神表示再痛苦也要配合治疗。但巨大的痛苦使巴金多次提到安乐死,还不止一次地说:“我是为你们而活。”“长寿是对我的折磨。”

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现代医学让濒临死亡的患者有了在一定程度上延续生命的可能,但很多患者也因此陷入了极大的生理痛苦之中。有患者甚至流着泪对亲属说:“我不怕死,但我怕疼”。

死亡是一种自然现象,也是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结局。从亲属的角度来讲,总希望能最大限度延续患者的生命,并会为未能倾尽全力而深深地愧疚和自责;从医院的角度来讲,即使明知救治是徒劳的,即使明知患者会痛苦不堪,也不得不穷尽一切手段,因为若单方面遵循患者意愿,可能会被认为没有采取足够的抢救治疗措施,存在消极不作为导致患者去世,并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围绕患者生命的问题上,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和诉求主张,惟一没有发言权的就是患者本人——这样的逻辑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

深圳立法推动生前预嘱,就是要将“临终决定权”归还给患者本人,让其有尊严地走完生命的“最后一公里”。

生前预嘱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律师路易斯提出,美国加州率先于1976年8月推出《自然死亡法案》,该法案允许患者依照自己意愿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自然死亡。此后的20余年间,“生前预嘱”和“自然死亡法”扩展到几乎全美及加拿大等地区。

早在2006年,中国大陆成立了第一家推广“尊严死”的公益网站“选择与尊严”,并推出“生前预嘱”的文本《我的五个愿望》,但一直没有相关法律支持,通过立法明确生前预嘱制度,深圳走在了全国前列。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生前预嘱的核心是把临终决定权交还给患者本人,至于患者如何选择,并没有标准答案。

称自己“职业是生病,业余在写作”的著名作家史铁生,生前就已决定捐赠遗体,但如果停止呼吸超过15分钟,他所有的器官都将失去价值。在史铁生生命进入倒计时之际,一位等待肝脏移植的天津病人,经初步化验与其肝脏相匹配,为了能顺利完成器官捐赠,史铁生强忍剧痛硬撑了整整八个小时,才停止呼吸。

史铁生在《我与地坛》一书中曾经说:死是一个必然会降临的节日。该怎样有尊严地离去,言人人殊。但无论如何,人对于自己的生命应该拥有临终决定权—— 这,也是建立生前预嘱制度的意义所在。

来源丨晶报APP

记者:彭健

编辑:李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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