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生鲜灯”联合检查,同时,加大禁用“生鲜灯”的宣传力度,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办法》落实见效,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办法》实施前,通过发布微信文章,线上发送提醒告知以及线下发放张贴《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等多种方式,扩大《办法》的知晓度,在监管过程中,向经营者释明使用“生鲜灯”的危害与法律后果,强化对“生鲜灯”欺骗性的认知,劝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自觉守法经营。
加强监督检查,提升质量水平。按照“警示为主”的工作原则,以辖区商场超市、生鲜专卖店、水果店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为重点对象,指导经营者合规守法经营,全面排查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使用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全市13个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展专项检查,指导经营户165家,对于违规使用“生鲜灯”的经营者,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现场处罚决定书》,对经营者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指导其及时更换灯具,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使用照明灯具,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本色”。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新规宣传力度,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拒不改正继续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作者:陈瑷 记者程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