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成功审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签发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者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张某(女)与马某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厮打。马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张某,致使张某多处受伤。2022年5月,双方发生争吵,马某再次对张某施暴,致使张某面部、手臂多处受伤,张某也就此离家出走。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马某离婚。同时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就张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求,牡丹江阳明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接触、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法院同时一并向当事人社区、公安派出所通报,要求协助执行裁定,形成共同监督的保护合力,对施暴者起到震慑、教育作用,让民法典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得以彰显。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马某主动求和,希望与张某和好继续生活,并写下保证书。最终,在家中长辈及儿子的撮合、调解下,张某撤诉,双方和解。
法条链接
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办案法官于洋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保护令能起到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会造成被申请人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还会导致家庭遭受伤害;情况严重的,有些被申请人存在骚扰、跟踪等情形,人身保护令能够避免被骚扰、跟踪、无关接触,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促进家庭和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栾德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