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流新闻讯(记者玄丝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一样是社会上最弱势、最需要关爱的群体之一。省民政厅近日印发《甘肃省“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我省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获得1万元助学金。
《办法》明确,2023年下半年新入学和已经在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受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家庭巡访等方式主动了解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学情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领取助学金的手续,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助学工程”。
《办法》提出,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助学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助学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助学申请由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办法》要求,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对学籍(录取通知书)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助学工程”,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助学金。民政部门完成受理、确认工作后应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的银行卡,不能一次性发放、现金发放。助学金的发放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开始到其毕业结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退出“助学工程”。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拓展“助学工程”实施对象范围,提高补助标准,所用资金应为地方资金。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责。省民政厅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县级民政部门检查应当做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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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