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融媒7月2日讯 仲夏蝉鸣少年心,凌霄花开毕业季。在这个青春与梦想放飞的时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温暖人社 暖在市中·毕业季”系列政策解读,以短视频的方式解答毕业生关切问题,助力莘莘学子圆梦市中,共同奏响市中青春乐章!
时下正值高校毕业生们的求职高峰期,
作为刚刚走出校园,
步入社会的“职场新人”,
应当如何在求职过程中,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这份求职“法律锦囊”请收好!
1.劳动者入职后,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辞退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
5.因产能不足,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安排劳动者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6.加班费的金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