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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收集编辑:河南法制报
□ 周慧 毕亚磊
案件:2022年7月31日凌晨,为给媳妇治病,犯罪嫌疑人张某持头灯、竹竿等工具非法捕猎壁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捕获的壁虎347只。经鉴定,张某捕获的壁虎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上蔡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2022年11月9日,该案移送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月17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说法:
我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过去在农村常见的无蹼壁虎、野兔、麻雀、野鸡、斑鸠等动物,都是“三有”动物。过去大量捕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为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也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