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三家超市购买的茶叶存在无证生产、无配料表

2014年11月15日,我在郴州资兴市游玩,由于身边朋友都喜喝茶,所以在资兴市的天鹅福超市、新金马超市、东华超市三家超市购买了一些预包装茶叶,总金额为1437.00,回来后准备送给朋友,后经一朋友提醒,发现购买的茶叶存在无证生产、无配料表、执行标准错误等问题,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同时,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因此本人于2014年11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上述销售违法食品的三家超市投诉到资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本人投诉后,直接将投诉材料转到鲤鱼江工商所和唐洞工商所,鲤鱼江工商所和唐洞工商所通知本人11月19日到工商所调解,后超市负责人一到调解现场,和工商所负责人单独见了下面,工商所负责人马上说此事不属于他们管理,并出具了不予受理投诉告知书。并且鲤鱼江工商所负责人(鲤鱼江工商所胡某说食品标签是属于食品药品监督局管,要我投诉到资兴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唐洞工商所负责人(黎所长)说食品标签是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管,要我投诉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本人觉得鲤鱼江工商所和唐洞工商所在推诿责任,属于行政不作为。于是又跑到他们的共同上级部门资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应情况,要求提出行政复议,资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待人以领导都出去了为由,要求本人去找信访机构。后本人将此事投诉到郴州市市长热线12345,接线员,先前记录了情况,并且承诺安排三个部门去查处,将在12月12日前答复本人,在12月11日郴州市市长热线果然打电话来了,不过打电话的是机器人。本人对此种处理结果不满意,因此又打电话给市长热线,这时接线员就非常不高兴了,冷冷的说:“我已经记录了,也要求企业整改了,你还想怎么样。12月21日前给你答复。”于是我又等待,12月19日,市长热线的机器人又打电话来了,还是要我回复满意不满意。我打12345继续问情况,接线员非常不高兴的回答:“已经责令整改了,不可能给处理结果给你。”本人有几点疑惑:一、既然不属于工商部门管理,为什么资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挂号信投诉后,不是直接告知投诉举报人,而是直接转到下级工商所,工商所接到上级工商移送过来的投诉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为何不直接告知投诉举报人,而是直接通知投诉举报人去工商所调解?既然通知调解,就表明受理了,为什么单独回见被投诉举报人后,就变成不属于工商管辖了?当中是否存在钱权交易?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3号令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明确规定流通领域的食品归工商管理,为什么两个工商所都以标签不是他们管理为由,拒绝受理投诉,且同一问题,要求投诉者找不同的部门。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即使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也应该移送。三、市长热线12345,每次说的答复,就是机器人答复?且每次在没有处理问题的情况下要求投诉人回答满意不满意,是否问题不处理,只要回答满意,任务就完成了?也就敷衍过去了?难道沟通民意处理诉求的市长热线就是机器人? 转自: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228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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