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违规违法暗箱操作坑害职工集体退职 这样上欺骗国家下欺骗坑害职工为哪般?

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违规违法操作职工集体退职。上欺骗国家,下欺骗.坑害职工。我们原来是中直企业原霍林河矿务局(现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在1998年,500多名职工被企业违规办理了集体退职,在1999年国务院、劳动人社部下发文件应清理纠正违规办理退休(退职属于退休的一种情形)问题,企业对抗国家法规,没有纠正,1998年至2004年,500人由企业按照企业内部退休以每人基本工资的40%领取工资。企业在纠错风头过去后,在2004年违规将我们移交内蒙古自治区,以此套取国家养老基金,企业不再承担社会责任,2004年的违规移交,导致我们只能领取到按本人标准工资40%的工资,企业承诺的达到退休年龄可以为我们办理退休的承诺变成了空话,我们500人已经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上欺骗国家,下欺骗职工。一、霍林河矿务局(现霍煤集团)违规为职工办理集体退职的具体事实。 1、1998年4月到12月,霍林河矿务局(现霍煤集团)一手办理了我们的退职手续,甚至有些是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做主替我们书写并提交了《退职申请书》。 1998年,各单位领导为响应矿务局号召,鼓励职工提前退职,在动员时曾给职工们读过矿务局的1998年退职文件(500名职工们或者经历过那时的人,均可证明当时有这份文件的存在,只是我们 现在无力调出),该文件中明确表明:“退职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40%开支,保留正常的职工待遇,到退休年龄时给予办理退休手续”。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规定,1998年时我们中的一部分职工才填报了矿务局提供的职工退职申请表格,而且,即使写了申请因为不符合退职的法定条件也不会得到批准。 然而,此后霍林河矿务局(现霍煤集团)却没有按照该文件中的规定兑现自己的承诺,并且拒绝提供1998年退职文件。 2、退职体检是在我们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在矿务局医院的会议室由矿务局和医院工作人员填写疫病情况,结果与事实不符,属于集体造假,是一次虚假的退职体检,欺骗国家,否则怎么可能 有500多人在一个月左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集体办理了退职。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方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 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开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一律无效。霍林河矿务局医院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在不具有劳动能力鉴定资质的情况下,为我们这些被退职的职工做出了“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结论,导致我们最终被成功地办 理了集体退职。 4、2004年,霍林河矿务局(现霍煤集团)违规将退职职工移交到了自治区煤炭社保局,这6年内,矿务局给退职职工交了社会劳动保险金,并按本人标准工资40%给退职职工开支,但2004年以后至今,退职职工就没再收到过应由企业支付的本人标准工资-10%的工资,而是由国家养老基金支付了我们的退休工资(企业为达到套取国家养老金及规避企业责任的目的),我们就变成了今天这样,即使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办理不了退休手续。霍林河矿务局(现霍煤集团)和自治区煤炭社保局之间对退职职工违规的移送和接收行为,剥夺了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导致了职工们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尊严和利益。 5、企业通过给这500多名职工办理退职手续套取国家养老统筹基金达到上亿元人民币,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却不查、不问、不做正面回答,请求国家信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2015年14号文件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明确的“将骗取养老统筹基金定性为诈骗,适用刑法第26条规定”按照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除了那份退职文件我们无力调出外,其他可通过对字迹进行鉴定、医疗鉴定,检查我们的身体健康情况、对矿务局医院资质的审核等等以及其他方法都可还原当时退职的真相。因此,特向国家信访局举报以上情况,并请求国家信访局帮忙调取霍林河矿务局1998年的退职文件,以便更好地还原当年的退职真相,维护职工们的合法权益。 二、请求按照1999年生效的两份文件对1998年霍林河矿务局(现霍煤集团)提前违规为职工办理退职的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并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纠正这个错误。 1978年生效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中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但1999年生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1999) 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指向明确清楚,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退职进行认真清理,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但各级部门没有履行职责。 由以上文件生效时间及内容对比可以看出,我们在1998年4月至12月间被办理了集体退职,当时我们这些人身体健康,根本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明显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应办理退职的条件,但却被企业擅自做主强行按照【国发[1978] 104号】为我们违规办理了集体退职。而且,【国发办(1999) 10号】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是1999年2月份至3月份下达纠错违规提前退休退职,仅隔三个月时间矿务局已收到文件,不应继续办理退职,但企业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办理退职手续,并没有落实上述两份文件。 1998年职工被集体退职的情况符合上述两份文件的清理纠正条件,因此我们请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执行这两份文件,对1998年被违规办理了退职的职工们,达到退休年龄的给予退休,没达到退休年龄的退回企业。 我们从2002年开始就一直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通辽市政府、霍林郭勒市政府、各级信访局一各级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相关资料,要求按照上述1999年的两份文件对违规办理提前退职事宜 进行解决和纠错。但上述政府、机构、部门却一直没有就退职人员的退职究竟是不是违规退职、是否符合【国发办(1999) 10号】、【劳社部发(1999)8号】、是否应该予以纠错等问题给出答复。2017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却在本可以通过认真审阅退职材料、调查核实就可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不调查、不作为,没有认识到1998年的职工集体退职是符合上述1999年的【国发办(1999) 10号】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清理、纠错范围。反而直接根据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假退职手续和1978年的【国发[1978] 104号】文件而认为1998年职工的集体退职是“符合条件,程序完整,符合法定规程”的,在事实不清,适用文件错误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行政答复,即:信复字【2017】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认为“郭庆举等人退职符合国家政策”,而且表明该意见书中“关于陈全、郭庆举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是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进而,使一个企业在改革时期的企业错误.转变成如今的各级政府部门明知其错了,却还故意与企业同谋来抵抗国家法律的渎职行为。综上所述,此事涉及到500多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的工作上的不作为和内蒙古 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我们要维护我们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得到国家得法律保护.所以我们集体职工依然维权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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