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源:瑞丰公司强收就业押金挑战劳动法 本报淄博讯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是1994年成立的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员工400多人,然而该企业成立20年来,对于进入企业工作的每一个员工,都要以培训费的名义,收取3000元就业押金。 我国2007就已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难道该公司的企业内部制度就可以凌驾国家法律之上吗? 而当地劳动部门的监管职责又何在? 近日,记者接到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投诉,称想要在瑞丰高分子材料公司上班必须要交纳3000块钱的押金,说是培训费,所谓的培训其实就是简单的岗前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瑞丰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竟敢无视国家的劳动大法? 2014年1月9日,记者来到位于沂源的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调查了解此事。 据员工王某介绍,该厂目前有职工400多人,只要想来厂子里上班都要交纳3000块钱的押金,已经收了好多年了,这是公司的规定。 记者询问是不是培训费啊,王某一口否定:不是培训费,就是押金。 记者来到门卫询问有关情况,工作人员也称:进来上班就要交上3000块钱押金,实习期半年,过了就给签合同,满一年以后就把押金退还。 为了印证工人所反映的情况,记者电话采访了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赵子阳,询问员工进厂收取押金一事是否属实。 赵称:“我们没有收取押金,交的3000块钱是培训费。” 记者询问交了培训费都是培训什么? 赵主任含糊其辞的说:“我们职工上岗都是需要培训的,不培训怎么会呢?这个出徒了都会退还,没有出徒也退还。” 对于多久才能退还,赵主任表示自己不清楚,得问人力资源部。 记者说按照劳动法规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培训费等。 赵称:“你给我找找哪一条劳动法规定了不允许收取培训费,劳动法上有不允许收培训费这一句话吗?有不允许收费这一条吗?我不了解劳动法,回头再说吧!” 记者来到沂源劳动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唐队长称: “培训费是指专项技能的培训,像瑞丰这样的是属于岗前培训,是不允许收取培训费的。目前,我们还没有接到相关的投诉,对于此事我们一定落实到位,下午就约谈相关领导。” 记者查阅相关法规,《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第二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