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脚手架上干活时摔伤雇员高红伟人身损害费

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脚手架上干活时摔伤雇员高红伟人身损害费    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雇员高红伟人身损害费至今未到位    我叫高红伟,07年在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打工时脚手架掉下来,医院诊为:T12椎体滑落并截瘫,L1椎体及时附件多发骨折,右手第五节指骨折,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并穿孔,头面部多皮服裂伤,右肩胛骨骨折。    在网络上公布此事,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拿回我应得的生活费用。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延中民终字第00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红伟,男,1981年2月6日初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住宝塔区东二十里铺。    委托代理人张海斌,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91号富城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崔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雯倩,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民生家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实验中学西邻。    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尚全、曹恒娟,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上诉人高红伟、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高红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斌、上诉人延安民生家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尚全、曹恒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认决认定:    2007年4月29日,陕西省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宏业公司将其位于延安市百米大道中段的恒信广场地下一层全部面积租赁给晶众公司进行超市经营使用,营业场地面面积为9000平方米,租期为十五年,交房时间为2007年7月10日前。    2007年8月,被告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电路进行施工,约定日工资90元。    2007年8月15日,原告在脚手架上干活时摔伤,后被送往延安博爱医院治疗,诊断为:T12椎体滑落并截瘫,L1椎体及时附件多发骨折,右手第五节指骨折,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并穿孔,头面部多皮服裂伤,右肩胛骨骨折。    2007年11月22日,原告住院治疗99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71060.33元,由被告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何煜支付。此后原告在家人的护理下,多次在医院复查。    2009年3月3日,原告再次在延安市博爱医院住院15天,先后花费5927.3元由原告自行支付。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山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何煜支付原告生活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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