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涿鹿矿业黄土湾煤矿发生一起瞒报事故 。2015年7月27日早班(早晨6点到下午2点)该矿井下发生一起冒顶事故。死者:郭玉军,50岁,身份证号:132530196610192059家庭住址:河北省涿鹿县武家沟镇长疃村238号。郭玉军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83岁,兄妹三人,姐姐郭玉萍,弟弟郭玉兵,老婆嫁给他时带有一儿一女。据同班工人霍某讲:死者生前在西寺湾煤矿上班,后到该矿上班不到一周便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没有采取积极上报的态度,而是把尸体存放于本县的殡仪馆,然后把家属安排在本县的高老庄饭庄进行私了事宜。 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煤矿事故频发,有关部门除加大执法力度外,又作出了对发生事故矿山高额处罚和停产整顿的严厉规定。但诸如这些煤矿企业为了逃避处罚,不耽误生产,千方百计对事故采取瞒报的手段;当地煤炭局为了控制安全指标,往往对瞒报企业网开一面;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地方经济利益,往往对瞒报者查处下不了手。于是,发生事故瞒报并且私下处理也便成了一种惯性的做法,使得对瞒报事故的重视、查处缺位,导致有瞒报事故难以调查处理下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隐瞒煤矿事故的责任者有严厉的制裁与处罚规定,该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要依此法规定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月10日记者到该矿业公司,办公室称刘总不在,多次拨通刘总电话,对方并不接听。对于此次瞒报情况,记者将进一步关注,并依法向各有关单位举报。 文章转载:http://www.lianjunxinwengsu.com/news/?3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