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人初恋年龄降低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中国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 青年人初恋年龄降低    近日,2012年中国青年发展蓝皮书——《新世纪中国青年发展报告(2000-2010)》发布。    报告称,新世纪成长发展的青年一代,烙上了新世纪的时代特征;作为改革开放后出生和成长起来的一代,又具有全新的世代特征。因此,新世纪青年,可称为“新青年世代”。    我国在新世纪接连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婚姻、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对青年的恋爱、婚姻与家庭产生了重大影响。    2001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同居不再非法,离婚不需要审查期和介绍信。    同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003年7月,《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2007年7月,《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规定学生结婚无需学校批准。    青年初恋年龄、婚姻稳定性降低 家庭结构小型化明显    目前,我国青年恋爱、婚姻的典型特征是,初恋年龄降低,初婚年龄继续推迟,婚姻质量提高但稳定性明显降低。    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和提高,性发育不断前移,使青年的恋爱年龄普遍提前。200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青年的实际恋爱年龄普遍比他们期望的恋爱年龄早两年左右。    2005年,青年未婚比例比2000年增长了4.91%,2009年,青年未婚比例比2005年又增长了4.06%。青年的未婚比例逐年升高,间接说明青年结婚的年龄越来越后延。    青年未婚人口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男性未婚比例要高于女性,婚姻市场“挤压”现象严重。    2009年,在15—29岁和15—35岁未婚青年人口中,男性分别比女性多出1949万和2313.8万人,形成对男青年的“婚姻挤压”。农村青年中的“婚姻挤压”更为明显。    当代青年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更高,但他们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相对较淡薄,这导致了他们婚姻稳定性下降,使得一些由生活琐事引发的“婚姻死亡”现象越来越多。    从2006年到2009年,15—35岁青年的离婚率逐年上升,2009年达至8.168‰。2009年,青年人口离婚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上升,34岁达至顶峰,每一千人中有20人离婚。    在家庭和生育方面,生育率保持稳定的低水平,农村生育率高于城镇,生育高峰年龄推迟,家庭结构小型化更加明显。    以增长速度而言,不论是全国,还是农村或者城镇,15—35岁育龄妇女累计生育率,从2000年到2005年是正增长,2005年到2009年则是负增长;农村15—35岁育龄妇女累计生育率均高于城镇和全国。    与2005年相比,2009年青年育龄妇女生育高峰年龄出现推迟,从20—24岁的114.46‰推迟到25—29岁的96.58‰;30—34岁育龄妇女生育率从2005年的40.22‰上升到2009年的50.29‰。    这说明新世纪中国青年育龄妇女的生育呈现出晚育特点,主要集中在25—29岁。    同时,2005年和2009年,15—29岁的一孩生育率均高于二孩、三孩及以上生育率,30—34岁的二孩生育率均高于一孩、三孩及以上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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