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这里通报多起涉疫违法案件!

为维护疫情防控良好工作秩序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近日

临沂市公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始终保持对涉疫违法犯罪的

严打高压态势

依法查处了多起涉疫案件

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罚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

7月13日

临沂兰山警方发布警情通报

对某宾馆负责人张某雁(女,50岁)

作出行政处罚

(点击蓝色字阅读原文)



案例二

7月9日18时许,宋某在返回居住小区时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扫码,并将在小区门口执勤的两名保安打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宋某已被兰陵县公安局依法裁决行政拘留。



案例三

7月9日22时许,王某明、王某玉、王某领、周某兰不遵守兰陵县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未经允许私自从中高风险地区外出,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王某明等四人已被兰陵县公安局依法裁决行政拘留。



案例四

7月12日,临港经济开发区朱芦镇发布消息,在全镇进行核酸检测工作时,发现辛庄村居民赵某某(男,46岁),在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2日,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个人核酸检测一天一检,且未向居住地社区报告,给朱芦镇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赵某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临港公安分局朱芦派出所依法对赵某某给予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7月13日,河东公安分局汤头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某美发造型店两名从业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经核实,该美发造型店两名工作人员连续两天无故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一天一检,且未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告,给汤头街道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

根据《治理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汤头派出所依法对该美发造型店两名从业人员分别给予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请广大群众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违反相关防疫规定

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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