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泉州4家医院实施DRG收付费

■早报记者 许奕梅 通讯员 王月清

记者从泉州市医保局获悉,为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效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福建省医保局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泉州市第一医院于9月19日起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政策,石狮市医院、泉港区医院将于10月15日起实施DRG收付费政策。4家医院实施DRG收付费政策后,住院患者诊疗收费实行“打包价”,看病就医心中有数。

按DRG标准 住院诊疗“打包价”收费

泉州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DRG)收付费是对住院患者按疾病严重程度相似、临床治疗方法相似、资源消耗相似的原则,将类似住院病例组合成一个组,按相应DRG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和报销,即按DRG收付费。

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检查、化验、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等(特殊另行收费耗材与服务除外),医疗机构按DRG收费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举个例子,泉州一名职工医保患者在市三级医院住院主要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本次住院做“阑尾切除术”,无其他合并症并发症,达到治疗效果出院。按照该患者的诊断及治疗方案,归入“阑尾切除术,无或有轻微合并症并发症”组,按本组事先确定的10050元收取,其中个人自付30%即3015元,医保基金支付70%即7035元。

看病费用心中有数 不设医保起付门槛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DRG收付费,病人的病情与治疗方法确定后,自己知道大概要花多少钱,个人出多少、医保报销多少心中有数,可避免被过度医疗,从而降低看病就医费用。同时,出院时医院向患者提供本次住院的分类结算清单,将患者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另外收费的耗材、特殊医疗服务以及临床用血等分类体现出来,让老百姓明明白白就医。

此外,在按DRG收费标准实施“打包价”的同时,不影响患者某些特殊的医疗需求,患者仍可自主选择部分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床位等,这些特殊的医疗服务由医院按原有政策规定收费。这样在满足老百姓正常医疗需求前提下,又兼顾了少数患者的特殊需求。

按原有收费模式,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要达到一定的起付门槛,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实行DRG收付费管理的医院,参保人员发生的按DRG收费管理的费用,医保按该组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门槛,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按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起付门槛,在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DRG收付费改革后,患者列入DRG收付费管理的费用和相应的医保耗材,全额纳入医保费用累计范围,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DRG收付费

对住院患者按疾病严重程度相似、临床治疗方法相似、资源消耗相似的原则,将类似住院病例组合成一个组,按相应DRG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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