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件大事
处处藏着数不清道不明的“坑”
业主卖房后
还能继续占用地下室吗?

近期
博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
因地下室所有权而引发的纠纷
我们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刘某通过房产中介将其从阿某处购买的一套住宅楼卖给姚某,在房产中介的见证下,姚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中未约定地下室的相关事宜。
合同签订后,刘某交付了房屋,姚某交纳了房款并办理了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但事隔一年多,刘某迟迟不愿将地下室交付给姚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姚某将刘某和房产中介一并诉至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官认为姚某与刘某、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诉争的地下室位于独立的空间,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作用在于辅助、发挥主房屋效用,刘某从阿某处购买房屋时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地下室,但购买房屋时包含地下室,而地下室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故不属于独立物而系从物,在双方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主物转让的效力及于从物,作为从物的地下室亦应随主房屋一同转移。
故博乐市法院判决:刘某将地下室腾空并交付给姚某所有。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刘某仍然坚持房款中不包含地下室的价款,拒绝向姚某交付。法官与刘某、姚某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刘某同意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地下室腾空并交付给姚某,姚某也愿意给刘某适当的补偿。双方均在约定的时间里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这场地下室“风波”终于平息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醒
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多层住宅楼,属于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分房时每家都会免费分得一间面积大小不等的地下室,不会单独收费。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地下室若是分房时赠送的,属于楼上住宅的从物,卖房时应当随主物一并移交付,除非买卖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能以未约定而另行要求计算价款。
来源:博州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骆玲
编辑:李瑞琦 森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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