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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何先生:我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我在一年内不得在乌鲁木齐范围内与公司存在业务竞争的单位工作。近期我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我想问,当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如果我履行义务,能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吗?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公司要求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依据您的陈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具体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您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您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隋云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