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销售假冒品牌奶粉,商家被判赔偿30万元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了,大家在买东西时可要擦亮双眼,当心销量高的不一定是正品。这不,一商家在其经营的网上店铺中销售假冒品牌的奶粉,结果被认定侵犯商标权,判决赔偿30万元。

萨某公司经案外人授权取得“德某”商标及图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涉嫌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

萨某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深圳某食品商行在其经营的网上店铺中销售假冒“德某”品牌的奶粉,网页显示发起拼单价为45.48元/袋,单独购买价为55.9元/袋,且已销售1.4万件。

萨某公司认为,深圳某食品商行生产并销售了侵权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深圳某食品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35万元。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举证。

法院认为,该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为涉案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并经涉案商标注册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经比对,被告销售的奶粉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外包装标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德某”商标及图标标识,属于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且未提供合法来源,依法应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的消费群体以及销量、原告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法官提醒:网购保存好聊天记录、支付凭证

网购作为当今互联网时代方便、快捷的购物方式,给网民带来无数便利的同时,也暗藏诸多“陷阱”。在此,经办法官提醒,在网购时应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店铺信用、购买评价等因素,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理性消费。在浏览商品时,可重点关注商家资质,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信息,是否具备合法经营的相关手续等。

同时,要保存好购物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电子数据信息,以便在发生交易纠纷时作为维权证据。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鹏法宣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彭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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