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的奶油酸价不合格,济南一食品企业被罚6.4万

记者 李培乐

记者从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公布的“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中,济南维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奶油酸价不合格,被罚款6.4万元。

2022年6月23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在国抽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济南维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的烘焙调理奶油,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519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烘焙调理奶油、并处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的酸价过高,可能会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当事人是食品生产的委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对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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