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莎车 | 收购银行卡“跑分”,“罪”后一场空!

只要用自己的支付宝或者微信,帮人走走账,就能轻松得到几百到几千元“好处费”,既能“助人为乐”又能“日进斗金”,天下真有这样的好事?近日,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全某等9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

案件回顾

被告人全某从赌博平台下载某APP后,对被告人王某、龙某承诺通过网络转账结算赚取佣金。

被告人王某、龙某交纳平台押金2万元后,发展了被告人李某,李某又发展被告人钱某等5人。

为了收集更多银行卡在赌博平台内进行转账交易(俗称“跑分”),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等人在喀什市、莎车县、伽师县以每套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杨某等15人的银行卡“三件套”(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电话卡)43套。

随后被告人全某、王某、龙某组织被告人李某等人将收集的银行卡信息挂在某APP群内,按照上线指示,为他人资金转移提供帮助。6月至7月,该团伙利用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的资金银行交易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8653万余元,获利最高达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全某、王某、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莎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全某、王某、龙某、李某组织钱某等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同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牵连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择一重罪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认定9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情节,法院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全某、龙某、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二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两卡”(即电话卡、银行卡)非法交易,不仅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资金支付结算通道,还为犯罪分子隐匿身份、逃避打击提供便利,同时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9名被告人非法收集持有他人大量银行卡并进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违反了国家关于信用卡管理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该案的及时审结,也有力震慑了利用“两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来源: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瑞琦 森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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