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月6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成都发出的首份“财产申报令”。
1月3日武侯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称其与被告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33岁,原被告在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已分居一年以上,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感情确已破裂,因此男方要求与女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第二日,该案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依据法院提供的《家庭财产申报表》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申报令》中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认为,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法定义务。
据了解,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法官介绍,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夫妻另一方的收入、财产了解不清,导致举证和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开展困难。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