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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学了,离婚的父母一方还有义务支付教育费生活费吗?

日期: 来源:扬子晚报收集编辑:扬子晚报

父母离婚,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正常支付抚养费。然而,随着女儿考上了大学,母亲觉得经济压力骤增,要求孩子父亲继续支付学费及抚养费。那么,已成年的女儿可否要求父亲支付读大学期间的各项费用呢?近日,江苏邳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驳回了女儿提出的继续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诉求。

女儿考上大学 要求离婚的父亲支付学费

2017年小马父母离婚,离婚时约定小马由其母亲抚养,父亲马某每月支付小马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2023年,小马考上了大学,母亲的经济压力骤增。此时,小马刚满18周岁,父亲也停止支付抚养费。小马认为,她上大学学费较高,加上平时的生活开支,母亲没有能力负担,加上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和独自生活的能力,故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以及承担其大学期间的各项费用。小马和母亲多次找到父亲协商无果,于是她一直诉状,将父亲马某诉至邳州法院。

在法庭上,小马提出了具体诉求,即请求法院判决父亲马某支付其18周岁以后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2023年的教育费(学费每年6800元,住宿费每年1000元,电脑一台9000元,手机一部3000元);剩余三年的学费(每年5000元)。

被告马某表示,他已经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了自己的抚养费义务,现在小马已经年满18周岁,他不再负有抚养义务,且自己经济条件不佳,无力支付小马的教育费用及继续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一般给付到18周岁 法院驳回女儿诉请

邳州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根据前述相关法条,对于父母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原告小马已成年,其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亦非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要求被告继续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民法典鼓励成年子女自立 父母应给予力所能及帮助

我国民法典鼓励成年子女自立自强。原告现已成年并入读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大学期间费用,在支持自己完成学业的同时,锻炼自身能力,继而迈入社会争取更加美好的生活。

我国民法典亦鼓励树立优良家风,亲属之间相互扶持。被告马某虽已离婚,但其与原告小马之间的血脉关系、亲情关系并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散,其虽不再对原告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在原告步入大学、即将步入社会这一人生重要阶段,被告仍应从亲情角度多加考虑,对原告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助力原告早日自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陈楠 梁爽

编辑:秦小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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