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房子因暖气阀门漏水,致使楼下房屋受损,这损失究竟应该由租户承担,还是由房东承担呢?看解放区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2020年3月9日至2022年1月11日,原告张某将自己名下空闲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李某。在李某承租期间,因漏水严重造成楼下王某的房屋及室内物品损坏。2022年9月19日,王某以相邻权纠纷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法庭审理查明漏水原因系未拧紧室内暖气阀门造成漏水,最终判令张某支付赔偿款18490元,已经执行完毕。张某认为,李某在承租期间未妥善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张某将李某诉至解放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房屋业主在接到暖气公司通暖气的通知后,将该通知转告给李某并委托其代为处理暖气开通事宜。李某接受了张某的委托,双方就此事项另依法建立委托合同关系,虽然该项委托系无偿委托,但李某作为受托人应就受托事务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该案中房屋暖气漏水并非暖气管道突然爆裂所致,而是从暖气阀门处漏水,暖气开通后应当有所显现。因管道距离的原因,从打开室外阀门到室内卫生间显现漏水现象可能会有一定的延时,李某并未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也未适当延长检查时间,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漏水情况,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应当认为李某在处理受托事务时存在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责任比例为50%,本案损失总计18490元,故应赔偿张某9245元。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日常生活中委托合同十分常见,“我是无偿帮忙的,就不应承担责任”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认知,但根据法律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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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焦作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