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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露骨聊天记录被曝光!报道一定要有图有真相吗?

日期: 来源:传媒茶话会收集编辑:传媒茶话会

导 读

6月10日,“陕西宁强县委常委被举报与女同事有不正当关系”。举报视频中还显示了多张微信聊天截图,双方有多条不雅对话。

很多媒体纷纷报道此事,一些媒体在报道时直接将不雅聊天记录放到文中。

此前,“郑州轻工业大学体育学院副院长谭某某在微信群发不雅言论”“广西柳州一局长出轨女经理”等事件中,媒体也出现了类似的操作。

媒体报道时披露不雅聊天记录,违背新闻伦理吗?是否侵权隐私权?

6月13日,传媒茶话会对话南方都市报社党委委员、副主编刘岸然,南风窗常务副主编李少威,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艾红红,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森,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海明,某省级电视台资深媒体人,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01

披露不雅聊天记录违背新闻伦理吗?

露骨的言语、涉及性暗示的表述,“小黄文式”的聊天记录被媒体报道出来,使原本男女隐私之事公之于众,这样的做法是否违背新闻伦理?

一种观点认为,新闻的核心内容就是这个聊天记录,所以很难避开,而且媒体只要对不雅词汇进行模糊处理,就不存在伦理问题。

南风窗常务副主编李少威认为,法律禁止传播色情有害信息,文字、图片、视频,这都是信息的类型。从现有经验看,正规机构媒体以及一些比较负责任的自媒体,在使用这类信息时都经过比较严谨的打码处理,其目的就是让传播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如果不违背法律规定,那么这个使用行为本身就不应受到干涉。

“在这一类事件当中,有问题的是当事双方的身份、关系,是他们的关系违法或者违背伦理,这是问题的关键,而不是双方聊天的内容本身为禁止或禁忌内容。”李少威讲道,正因为双方关系不正当,所以,这些聊天内容是证明涉事男女双方关系不正当的证据,是新闻发生的第一步事实,因此,媒体报道中不应当完全回避,否则新闻逻辑本身无法建立。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海明有相似的看法,在他看来,只要将聊天记录中的个人姓名、头像模糊化处理,且将不雅聊天记录中的关键词进行了“打码”处理,且是出于舆论监督报道目的,那么,媒体放这些截图是无伤大雅的。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做法不合适,这些报道故意突出刺激性元素,蓄意或恶意放大涉性的细节,打擦边球满足受众的“吃瓜”猎奇心理,靠噱头获取流量。

南方都市报社党委委员、副主编刘岸然对传媒茶话会讲到,不雅聊天记录或画面属于低俗新闻,大部分内容本身已超越社会道德底线,对公序良俗形成不良影响,新闻媒体不能唯“流量论”,拿花边消息、负面新闻吸引公众眼球。不雅聊天记录打马赛克,这是欲盖弥彰,极有可能刺激网民的好奇心、偷窥欲,助推二次传播。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森认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媒体将私人聊天记录中的涉性内容,尤其是对性行为、心理感受的描写等具有淫亵性特征的内容公之于众,有违公序良俗。

2005年,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淫秽声讯作出界定——淫秽声讯是指在总体上宣扬下列内容,足以挑动、引诱普通人产生性欲的声音等信息,并列举了九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中就有“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这一条。

在张森看来,这类事件,媒体应该是以转述方式而不是直接贴图的方式,展示涉性内容细节。这种做法具有“娱乐致死”的倾向,会让新闻讨论偏离原有的轨道,丧失应有的公共价值。

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艾红红告诉传媒茶话会,没有这些不雅聊天记录并不妨碍公众对事件本身的知情,但一些媒体、自媒体之所以揭露隐私的对话细节,就是为了满足人类最原始的窥私欲,进而在传播中获取流量。也正因为有着这些“有图有真相”的报道,才让原本属于私域的内容,成为公众集体的狂欢。

某省级电视台资深媒体人讲到,此类新闻是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尤其是对公职人员言行进行监督的表现形式,其价值在于挖掘背后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色交易等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以劲爆截图披露“桃色”的具体程度,对新闻本身并无意义。同时,在相关报道中,一些媒体并没有对截图信息的来源及真实性进行任何阐述,所以更不应成为所谓“核心信息”。

当然,传媒茶话会梳理相关新闻报道也发现,在类似的不正当关系新闻事件中,一些主流媒体采取了较为克制的态度,对细节进行淡化处理,未对不雅聊天记录进行曝光。

02

未经授权披露不雅聊天记录侵权吗?

除了新闻伦理,媒体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聊天记录,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事件报道主体多涉及政府官员或公职人员,其作为公众人物,理应让渡隐私权,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媒体不侵犯其隐私权。

“如果是普通人的男女之间的私人往来,引发围观,但对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主流媒体通常不作报道。”李少威谈道,但如果涉及官员、企业内部上下级,里面可能隐藏着严肃的纪律问题乃至腐败问题,对于这种有社会意义的事件,媒体的处理方式应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谨慎使用,但也不完全回避。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也规定: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前几天,“国企总经理与女子牵手逛街被拍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此事也引发法律界人士对曝光失德官员私生活是否存在侵权其隐私权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牵手逛街门”中,国企领导和女子在公开场合牵手,若网传两人存在不当关系属实,系其对自身失德行为的自愿公开,基于维护社会良好风气等需求,对这种官员偏离道德行为的监督,拍摄者和传播者都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但如果是非自愿或非正规渠道公布,情形可能就不太一样。这就引出了不同的观点——即认为,公职人员也是“人”,也享有隐私权利,未经允许曝光他人私生活可能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观点是,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都不得舆论定罪,该隐去肖像和个人信息。法律并没有规定公职人员就没有隐私权。未经允许随意披露他人信息记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超过50条可能入刑。

“只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事务,且双方主体都是公职人员时,才算舆论监督的范围,隐私权才受到一定限制,但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实现舆论监督的目的,除非当事人自己曝光了聊天记录或已被正规渠道公开。”朱巍讲道。

03

如何正确报道类似新闻事件?

刘岸然认为,媒体处理这些所谓的涉性“花边”信息、“网传”聊天截图时,要尽量做到三点:

1

确保新闻价值

面对类似的花边新闻,首先要对报道该事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出判断,不能为了博眼球、拼流量,肆意炒作花边新闻。

2

确保新闻真实

媒体要慎之又慎,建议要采访到核心信源,最好是事件当事人,做好采访录音、视频取证,确保采访内容扎实,避免出现各种事实“反转”“翻车”。

3

把握新闻尺度

文字内容、配图、视频剪辑都要把握好“度”,只呈现关键有价值的信息,点到即可,不肆意炒作,避免造成不良风气。还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避免发生侵权。

你认为,媒体在报道类似事件时,披露不雅聊天记录,是否违背新闻伦理、涉嫌侵犯隐私权?欢迎文后留言讨论。

文中图片由花瓣美素提供

主编:刘娟

作者:李磊

校对:李媛 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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