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海淀融媒收集编辑:海淀融媒
记者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日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线下开庭审理的“原告刘某诉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撤销房屋登记行为”行政诉讼一案,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程跃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前期认真准备,并于审理当天出庭应诉,高质量履行法定义务,高标准规范行政行为。
据悉,该案原告刘某与涉诉房屋原产权人产生继承纠纷,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申请将登记在原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进行异议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在继承诉讼审理中,原产权人于2023年1月18日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完成转移登记。
由此,原告刘某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撤销原产权人于今年一月办理完成的房屋登记行为”。
庭审前,程跃与相关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认真研究涉案不动产的背景情况,针对焦点问题异议登记进行了沟通讨论,充分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工作。
庭审中,各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程跃对争议焦点进行答辩,详细向法庭和原告介绍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转移登记办理期间,已告知申请人该权利上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转移登记双方当事人知悉并申请继续办理,且申请人也按照要求提交了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该笔转移登记是合法合规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更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接受舆论监督、接受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在今后的工作中,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继续推动落实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记者 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