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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孙茁
李女士是一件民间借贷纠纷的被执行人,除一套登记在前夫名下尚未进行财产分割的房屋外,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让申请执行人一度有些灰心。但李女士怠于离婚析产,申请执行人就没办法了吗?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今天就向大家介绍一下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
李女士与赵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婚后赵先生单位分配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赵先生名下。后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产权分割比例为李女士分得30%,赵先生分得70%。离婚后,双方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房屋仍登记在赵先生个人名下。
在离婚后,李女士作为保证人为朋友提供借款担保,后朋友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李女士和朋友被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李女士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朋友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只有李女士与赵先生共有的房屋仍登记在赵先生个人名下。因李女士怠于析产,债权人便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将赵先生、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女士享有房屋30%的份额并依法分割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赵先生、李女士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比例对房屋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