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一方患病后,另一方不管不顾,着实令人心寒。那么,患病一方能要求对方支付相关费用吗?请看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内扶养费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17年,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王某因身体不适就医,被诊断为恶性肿瘤,此后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且无力负担后续医疗费用。其间,王某多次要求田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承担其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等,但田某拒绝承担责任。田某辩称,双方近3年来无实质性联系和共同生活,感情不佳,且王某对自己和家人不够关心,未尽到妻子和儿媳妇的责任,目前自己要抚养孩子、照顾老人,还有借款尚未还清,故无力承担王某的看病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王某与田某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其他必需开支,如支付医疗费等。
根据有效证据可以确定,王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接受治疗,目前尚需费用继续治疗,结合王某病情的治疗情况以及田某的家庭情况,法院依法判决田某给付王某扶养费4万元。
法官说法
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义务、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夫妻之间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是基于双方婚姻的效力产生的,既是双方的义务,也是双方的权利,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本案中,妻子遭受病痛折磨,作为丈夫理应给予妻子关心和安慰,不料等来的却是推脱与冷漠,实属不该。田某虽有自己的苦衷,但在妻子患病无经济来源、独自生活时,不仅应适当从心理上给予一定的关心、安慰,也应当在物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扶助,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不仅有利于婚姻更加和睦美满,还可为子女树立榜样,更是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基础。夫妻一场是缘分,面对生活的困难与挫折时应相濡以沫、互帮互助,携手渡过难关。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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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焦作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