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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功能修复引入“蓝碳”认购模式|今晚九点半

日期: 来源:最高检收集编辑:最高检

陈某使用“泵耙子”捕捞中国蛤蜊360吨

当地检察机关引入“蓝碳”

弥补固碳价值损失

以本案为突破口

探索贝类“蓝碳”损失计量标准

……

“我们已经着手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库,后续可以将生态损害赔偿金以碳汇代偿形式,项目化投入碳汇司法修复基地的海域环境、资源建设项目中。”6月30日,南京林业大学碳中和研究中心主任葛之葳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检察官姜学厚反馈了生态修复项目库的最新进展。

自2022年9月承办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来,姜学厚参与并持续关注该项目库的建设。“目前,陈某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已执行到位,待涉案水产品的收购者、中间商的判决执行到位后,赔偿金将全部通过南京林业大学建立的项目库,选择补植刺槐、草坪等合适的项目投入碳汇司法修复基地。”收到消息的姜学厚难掩激动,他告诉记者,这意味着有了碳汇交易的实体平台,可以更好地督促被告人履行海洋碳汇司法认购义务。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在碳汇司法修复基地举行“创新蓝碳修复 守护海洋生态”检察开放日。图为在该基地举行的江苏首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案公开庭审现场。

“泵耙子”捕黄蚬触法网

2021年10月7日至31日,陈某和其雇佣的人员驾船,先后11次至连云港海域,使用禁用工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俗称“泵耙子”)捕捞中国蛤蜊(俗称“黄蚬”),随后来到李某(已另案处理)经营的赣榆区海头镇某码头卸货,由胡某(已另案处理)收购并对外出售。后因群众举报,该案案发,同年1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陈某立案侦查。2022年9月13日,该案移送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姜学厚根据扣押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详细审查每起捕捞行为的数量、销售金额,固定证据,最终认定陈某在连云港海州湾海域使用国家禁用渔具捕捞中国蛤蜊360吨。根据灌河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同年9月30日,赣榆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灌南县法院提起公诉。

其间,赣榆区检察院还同步开展生态损害程度研究,委托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评估确认,拖曳水冲齿耙耙刺为农业农村部决定全面禁止使用的13种渔具之一,其作业原理是利用水泵冲击海底泥沙,将中国蛤蜊这种埋栖生活的贝类生物冲翻入网、冲洗过滤,从而达成捕捞目的,在损害海洋生物资源的同时,也减损了贝类生物具备的海洋生物净化服务、固碳价值等海洋生态服务功能,进而造成海洋碳汇效应的减损。该案中,陈某使用禁用渔具损害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须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1万余元。

引入“蓝碳”弥补固碳价值损失

基于评估结果,办案检察官认为,陈某除应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外,还应承担相关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姜学厚告诉记者,在非法捕捞案件中,一般会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然而贝类生物不仅增殖放流难度较大,其也不是农业农村部指导意见中列明的“十四五”确定全国适宜放流水生物种。“我们考虑是否可以将固碳、降碳等生态修复理念引入到涉海洋资源类案件办理中,以认购‘蓝碳’的方式代偿修复生态,既能弥补损失,又能助力国家‘双碳’战略。”

然而海洋碳汇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损失该如何科学量化?今年3月,赣榆区检察院找到该领域的权威机构——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进行咨询。“中国蛤蜊等海洋贝类生物通过摄食水体中的浮游植物和碎屑等,转化为贝类的软体部和贝壳部,该类贝类生物从海水中被捕捞移出后,形成可移出碳汇。”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研究员邵魁双介绍。

经委托,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对陈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开展评估测算,最终认定陈某非法捕捞行为导致海洋碳汇损失量为60余吨。参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21年度同期碳汇交易价格,陈某须承担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2802.82元。

为确保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的可行性,今年4月,在赣榆区检察院推动下,连云港市检察院与该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京林业大学碳中和研究中心等签订了《共建江苏沿海碳汇功能区海州湾示范区暨碳汇司法修复基地合作框架协议》,并与连云港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南京林业大学、江苏海洋大学等5家单位于赣榆区海州湾海域共建了长三角地区首个集碳汇认购、生态修复、法治宣传等为一体的碳汇司法修复基地。

目前,共建单位正着手在碳汇司法修复基地探索搭建地方性海洋碳汇交易平台,为督促被告人履行海洋碳汇司法认购义务提供实体平台。

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该案起诉前,陈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同时,主动提出愿意通过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弥补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5月22日,赣榆区检察院对陈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陈某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并支持其以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弥补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探索贝类“蓝碳”损失计量标准

为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的,形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共识,6月2日,该案在碳汇司法修复基地公开开庭审理,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居民等共计百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陈某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1万余元;承担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2802.82元,用于认购海洋碳汇。

案件虽已办结,但检察机关创新海洋碳汇司法保护的步履并未停下。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仅有福建、海南、山东等沿海地区在海洋碳汇方面开展先行探索。“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未有针对贝类非法捕捞案件开展海洋碳汇赔偿机制方面的探索。”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党委书记仲霞铭介绍。

据此,赣榆区检察院检察长肖楠认为,贝类非法捕捞为全国沿海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最常见的海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探索建立针对贝类的“蓝碳”损失计量标准,对保护海洋碳库意义重大。

赣榆区检察院以本案为突破口,借助江苏海洋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专业力量,深入研究并制定了《关于在贝类非法捕捞案件中适用海洋碳汇赔偿机制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试行)》,明确了海洋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中贝类海洋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及损害赔偿机制,构建了可操作性强的实务办案流程。

“该创新机制制定了贝类储碳量的损失计量标准,明确了‘递进式’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为海洋碳汇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工作提供操作指南。”邵魁双表示。

什么是“蓝碳”

200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联合发布的《蓝碳:健康海洋对碳的固定作用——快速反应评估报告》正式提出“蓝碳”概念,也称之为“海洋碳汇”,指的是利用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

(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卢志坚 孙鑫鑫 臧明宏 图片: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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