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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诸城融媒收集编辑:诸城融媒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
经市民政局查证,以下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检,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行政撤销处罚,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请各相关社会组织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如对行政撤销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采取邮寄送达为主,送达地址以《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住所地址为准,邮寄送达之日即为公告送达之日,不论是否签收。
联系部门:社会组织管理科
电话:(0536)-6189336
邮政编码:262200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诸城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