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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陈女士:我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多年,去年下半年我怀孕了,近期公司以我怀孕后不适宜原工作岗位为由,要将我调整到行政文员岗位并调低工资待遇,我表示不同意。我想知道,公司可否以怀孕女员工不适宜原岗位为由,强行调岗并降低工资?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岗位,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
如果你怀孕后能够适应原来的工作岗位劳动且你本人并未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你就职的公司不能以你怀孕为由单方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及工资薪酬。
关于女职工怀孕后调岗的问题,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果你怀孕后觉得自己不能适应原劳动,可以到医疗机构开具相关证明并向公司提出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等规定及相关判例,如果公司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你劳动量或安排你从事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原则上也不得据此降低你的工资。
(天山网记者 隋云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