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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太谢谢法官了,为了要这剩下的钱,腿都快跑断了,真的快愁死我了。”喀什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当庭拿到货款后,高兴地连声表示感谢。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三万余元购车款“闹”到法院,最终本案顺利以撤诉的方式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原告喀什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9月17日,被告艾某从原告公司购买了一台犇牛牌4QX-2300型背负式青饲料收获机一台,当时双方协议签订合同全款共计91580元,购买当日付款55000元,剩余欠款36580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付清。双方达成一致且签字按手印。因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被告艾某一直未支付剩余欠款36580元,经原告多次电话、上门催缴货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
该院在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对被告艾某进行释法说理工作,让其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最终艾某在本案开庭当日主动向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欠款36580元,原告喀什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主动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
疏勒县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努力化解当事人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讯员 迪丽那儿·阿布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