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系二级建造师,2019年5月30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临时聘用协议》,约定A公司聘请张某担任其办公楼工程项目经理,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之日止,由张某履行工程手续的跟进完善,直至项目完工检查合格,工资为1.2万元/月。该协议履行期间,张某仅配合A公司在相关工程手续、资料上签字盖章,不在A公司上班,不受A公司考勤管理,也不由A公司缴纳社保。该办公楼已交付使用,至今未竣工验收。A公司共支付张某18.2万元。张某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临时聘用协议》,并由A公司向其支付自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的工资报酬39.6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时聘用协议》并未对劳动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反映劳动关系实质要件进行约定,仅约定“张某履行工程手续的跟进完善,直至项目完工检查合格”。实际履行中,张某不在A公司上班,仅配合A公司完善工程手续、资料,签字盖章,不受A公司考勤管理,也不由A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故双方并没有订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该《临时聘用协议》名为聘用实为挂证,即借用张某资质,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相关法律所不允许,故双方签订的《临时聘用协议》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开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本案中,张某与A公司签订《临时聘用协议》,约定张某为其办公楼工程项目经理,但张某并未在A公司上班,不受A公司考勤管理,也不由A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等于只是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书出借给该公司。该挂证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规定虽是部门规章,但因挂证行为规避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客观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双方并未订立实质意义的劳动合同,故A公司和张某之间订立的《临时聘用协议》属无效合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庞海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