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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在线3月28日讯(记者 赵竹建 李刚)停车场里车受损或财物丢失,停车场有责任吗?这是很多有过惨痛教训的市民朋友,经常在胶东在线《网上民声》栏目提出的问题。这次,针对这个疑问,《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停放在经营性停车设施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处理,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规定中还明确提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在停车设施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停车设施名称、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服务电话、管理责任人等事项;定期清点停车设施内车辆,连续停放六十日无联系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停车人依法开具发票。实行无人值守、车主在线缴费、 ETC无感支付等功能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为停车人提供电子发票,或者在停车设施出口等醒目位置告知获取发票的途径。
3月28日上午举行的《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解读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