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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赌博案,被告人万某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月至7月,被告人万某洪在其自建房内,多次组织佘某、刘某、黄某、陈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为参赌人员赌博提供场地和工具等,从中抽头渔利。至被抓获时,万某洪抽头渔利共计67600元,参赌人员的赌资数额累计1352000元。
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相关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及有关书证等认定事实,认为万某洪已构成赌博罪。因万某洪有坦白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万某洪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67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万某洪不服一审判决,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上诉人万某洪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万某洪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俗话说“十赌九输”,不赌为赢。赌博危害巨大,希望广大群众自觉远离赌博行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要坚决抵制各种赌博陋习,培养健康生活习惯,树立良好家风,共同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