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金矿并不是稳赚不赔的生意,开采的成本往往非常高,如果遇到金价低迷的情况,很有可能会赔钱,所以如果对方宣传投资金矿项目保本付息,就算这个金矿项目是真的,也可能是在没有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后资金链一旦断裂,投资款也就有去无回了。
案件详情
丁先生从事房地产工作,最近手头有一点富余资金,听人介绍吉林的一家矿业公司的金矿投资项目,前景非常好,打算亲自去公司了解详细情况。与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后,丁先生应邀前往公司办公室,他发现还有很多人被这个项目吸引。当时公司的人介绍,金矿项目是采取合作开发、投资入股的模式,投资款每股为人民币3.6万元,投资期限为四个月,两个月即可回收本金,四个月可以实现入股本金的翻番。
丁先生听完介绍,颇为心动,但也并没有立马相信,而是询问当时负责市场开发的张经理,公司是否有开矿的资质。张经理称,公司在吉林省某市有金矿,并且取得了探矿证,为了办理采矿证需要以入股的方式募集资金。丁先生要求看一下公司的探矿证,张经理说没问题,并向来了解情况的客户们出示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明上载明的探矿权人为该公司,还载有“证号”“勘查项目名称”“地理位置”等信息。丁先生和其他客户看完探矿证后,纷纷答应和公司签订合同。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丁先生连续多次以本人和亲属的名义投资了72万元。前三个月,公司还能正常返款,大约返了37万元,从第四个月开始,公司就不再返款。丁先生非常着急,到公司了解情况,并要求公司尽快返款,还有几名客户没收到返款也来到公司责问。后来公司为了让大家相信确有其事,由公司法人王某带着丁先生和其他客户到吉林考察,开车拉着他们到一个山沟里看到了金矿,并称开采金矿还需要从其他地方贷款1亿元,此后可向客户继续返款。后来,公司迟迟没有向客户返款,丁先生等人发现被骗后报案。
案件处理
本案中,王某等人使用伪造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虚构“合作开发金矿”的事实,以某矿业公司募集资金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27名被害人款项共计200余万元。法院认定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等人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责令王某等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