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莆田新闻收集编辑:莆田新闻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监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沈某利用担任某镇水利站负责人、河长办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建房审批、建房监管及水利工程施工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沈某在其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情况下,经通知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他受贿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谢婷 柯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