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近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动作为,联合多部门,齐心协力解决群众提出的“康居房”依嘱托登记问题。这也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解决的首例有关法院判决“康居房”的登记办理工作。
据介绍,“康居房”是指1993至1995年,北京市相继出台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后应运而生的概念,该类型的房屋是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康居房”是政策性保障住房,需通过房改程序办理产权证,属于免税登记业务。
“我们是今年3月份接到市民刘先生持法院判决书,咨询办证事宜。该案件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判,判决的是一套‘康居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12345”接诉即办专班工作人员介绍:“房屋产权单位转移登记至另外一家企业名下,再转移登记至刘先生名下。因涉案企业拒绝履行配合刘先生办理登记,该案移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并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由于“康居房”通过法院判决确权转移的,尚属首次,没有经验可供借鉴。看似简单的依照法院嘱托登记,因“康居房”办理登记的政策有别于商品房,且法院在判决中并未体现,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需要确认细节:该房屋的税费用不用缴纳,如何缴纳?房屋性质如何认定?土地性质如何认定?土地出让金用不用缴纳,如何缴纳?
为尽快确认相关细节,解决群众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需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12345”接诉即办专班多次沟通涉事国企、税务部门、海淀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土地利用部门,共同研商解决路径。其中,针对涉案企业不配合缴税情况,沈阳中院向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的“协助执行书”中,明确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该笔转移登记时不用审核税费缴纳情况,但土地出让金需由涉案企业缴纳。解决上述问题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最终完成了登记工作,为刘先生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感谢你们终于帮我解决了大难题,拿到了梦寐以求的‘大红本’”。刘先生手捧锦旗来到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激动地握着工作人员的手连声道谢。
针对类似问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主动作为、履职尽责,真正做到群众问询“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记者 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