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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日期: 来源:咸宁新闻收集编辑:咸宁新闻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指出,要维护司法公正、实质性化解行政诉讼问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模式。作为行政诉讼监督检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公开听证制度的构建至关重要,其构建的完善程度对案件的办理效果和质量产生着直接的影响,不仅能够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诉讼问题,还有助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秩序性推进。

一、概念分析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调解员或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依照规范程序组织案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处理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方式。其独特的救济保护、公开公平、便捷高效、教育感化、提升公信等优势,广泛应用于行政、立法、司法等领域。关于听证制度,英国的“自然主义”是它的原型,即在裁判中要保障当事人的自然权利,使当事人在公证的程序下得到公正的裁判,基于“自然主义”原则,美国宪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与阐释——“正当程序”。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指的是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特定程序组织开展的一种公开听证活动。该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听取各方申辩、陈述和质证,从而帮助案件的审查。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较为严格,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所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会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向其咨询有关的法律问题,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能够有效的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司法公正与透明,协同维护社会稳定与法治秩序。因此,应高度重视公开听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的实际作用

(一)使行政诉讼开庭的审理更加充分

当前,由于制度因素,倒金字塔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分布特征。随着审级的提高,案件数量值越多,诉讼案的司法实践中径行宣判的现象也比较常见,法院二审既不询问当事人,也不开庭,导致越来越多的诉讼当事人想要申请监督管理。实际上,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对于上诉案件法院应该开庭审理,组成合议庭,如若合议庭也表示开庭审理不必要,那么也可以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法。同时,行政诉讼法律并未规定必须要在二审时进行开庭处理。所以,法院作出的二审未开庭审理并非有误之举。但行政诉讼当事人则认为,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审理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意见反馈,因此想要申请检察监督。此外,对于部分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如若受理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法院则一般采取受理后判决驳回起诉或直接不予受理的方式处理,如此,就造成程序空转,而当事人也无法表明为何采取起诉措施。基于释法说理和人民司法的视角来看,法律检察监督机关可以在案件的审理后进行公开听证,审查案件实际信息,面对面了解当事人的证据以及自身在这个案件事实中的想法,帮助案件有效解决。

(二)能够促成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和解性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行政诉讼案件实际上是“民”与“官”之间的争议问题,而作为弱势群体,“民”对立情绪严重,想当然的以为行政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相互包庇”,这不利于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然而,作为检察机关,其主要任务在于解决行政争议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以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案件处理,公开听证是一个有效的处理方式,特别在久访不息的行政案件中,能够凸显其更大的优势。通过公开听证,可以发挥其说理、调查的作用,利用柔性引导的方式打开当事人心结,引导当事人理智回应实际问题,从而消除意见分歧。公开听证过程可邀请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等社会成员参与,有助于保证当事人诉讼环境的公平,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申辩地位。公开听证的过程中双方可以相互提出各自的论证,为进一步查明真相提供了和谐的环境。

(三)有助于提升案件处理质效

新时代,中国走进了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已从过去的人民对物质生活的需求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人民对安全、正义、环境、公平、法治、民主等方面的要求日渐增加,作为保障社会正义的重要机构,检察机关需要适应时代需求,转变办案方法,为人们提供公正的法律制度。过去,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中,检察机关往往只进行书面审查,无法很好地体现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重要作用。在此环境下,公开听证可作为一种新的办案模式,能够帮助提升司法公信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此外,公开听证也可以让民众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来,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避免因资料不全或证据不足而导致的反复办案。

三、公开听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规范听证员的选任程序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明确提出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办法,该选任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解决检察权的制约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公开听证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致的,比如活动程序一致、选任范围一致、结果采纳一致,有人认为公开听证制度是其升级了的版本。为确保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的中立性,本文以为,可根据地方检察机关的人员类型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同时建立听证员数据库,比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政协委员听证员数据库,将其与公安户籍数据相接通,建立独属于地方的公开听证制度,保证公开听证过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听证员选择。当未有特定听证员需求时,可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进行选择。公开听证活动中当事人是重要的主体之一,所以也需要参与其中,诉讼案件当事人可结合案件情况随机选择几名听证员。选中的听证员需要在名单上进行签字确认,如若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在场,也可通过电话的方式予以告知或征求意见,最后将征求到的意见记录于诉讼案的附卷当中。

(二)细化公开听证范围

公民应当享有基本的听证权,但并不表示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进行公开听证,这不仅会增加案件的处理难度,也会加大检查人员的办案压力,有关工作人员也难以将注意力集中于更重要的案件处理者。对此,需要进行公开听证范围的细化,明确依职权听证、依申请听证案件的具体范围。如此,既保障了公民的听证权,又能够减轻干警的工作负担。以下几个重要部分可纳入公开听证范围。第一类,需要再审检察的案件。从行政机关决定和审查法院裁判的合法性视角来看,检查监督机关可通过召集诉讼案件当事人组织开展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再审检察建议决定确定,充分听取诉讼案件双方的对抗意见,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依据给予合理的意见和态度,确保再审检察的准确性,从而为人民群众创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第二,在法律和事实上存在争议较大的案件。有的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但却还存在证据不充分、真相不明晰的问题。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土地所有范围案件的决定,诉讼当事人并不信服,但是由于历史因素,当事人认为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已经出现了变化,或者已然不存在,这时就需要有一个能够公开听证的环境,为双方提供证据交换的空间,让行政争议大白于众,由各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成员协助案件进行分析,解决案件存在的事实分歧,从而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提供公正的环境。第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关于这一类案件,其重要性较大,因此所取得的社会关注度也更高。通过公开听证,可以深入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疏导舆情,增加人民群众的认同声音。

(三)完善听证的直播程序

第一,加大对案件的筛查重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的构建,需要加强听证的直播程序的完善,应选择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作为直播范例,且需要进行严格把关,对直播时长、直播内容、直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与分析,确保直播过程的可控性。第二,在直播开始之前,需要通过门户网站首页、微信客户端、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传达直播有关信息,详细告知直播时间、直播方式、听证员、直播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以及邀请嘉宾信息等。第三,公开听证程序完成后需要进行直播情况的总结,并及时监控直播后的社会舆论,争取通过听证直播的方式对引领性案件、典型性案件进行监督,从而引领社会群众理性、公正和平地看待案件结果。

(四)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检查监督案件的公开听证笔录可以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给出的证据、作出的辩论、提出的质证,以及听证员基于倾诉、发问和发表意见,听证笔录充当了如实记录公开听证过程的一种文字记录。基于证据视角,行政检察和民事检察大不相同,行政检查主要针对私权和公权两种关系进行涉及和处理,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有所作为,不能视自身所有的权力为无物,需要有所作为,但同时也不能违法处分自身权力;而民事检察是针对各个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法律关系的处理,案件当事人可依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所以,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公开听证过程中,如若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有想要达成和解的意向,那么,行政检察部门就有必要监督与管理。因此,需要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要充分了解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比案件卷宗高,仅是一种文字记录,具体的事实还需根据卷宗判定。

综上所述,公开听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程度对案件的办理效果和质量产生着直接的影响,既能够促成行政争议解决方法的和解性,又能帮助提升案件处理质效,还能使行政诉讼开庭的审理更加充分。具体方法策略:需规范听证员的选任程序、完善听证的直播程序、细化公开听证范围、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通过公平、公正的公开听证制度构建,才能引领社会群众理性、公正和平地看待行政诉讼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作者:章勇辉,赣西科技职业学院;张平,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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